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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利用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可申请抢救性回收利用稀土资源的工程项目、回收主体须履行的义务,细化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

  《暂行办法》指出,可申请抢救性回收利用稀土资源的工程项目为: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批准、核准和备案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工业园区(集中区)和城镇规划建设区且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

  《暂行办法》强调,稀土回收主体须履行以下义务:稀土回收不得对外承包和转包;按经批复的综合回收利用方案进行回收,不得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的范围和稀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方案确定的范围开展稀土回收工作;建立稀土生产、销售台帐制度,定期向自治区、市、县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稀土总量控制指标生产回收;回收的稀土氧化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销售,须由具有相关资质并取得国家工信部下达的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的企业进行冶炼分离;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并负责对稀土矿堆放点及加工点进行治理恢复;不得收购工程建设项目剥离的稀土以外的稀土资源。回收工作完成后,按规定完成土地复垦等后续有关工作。

  《暂行办法》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稀土回收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做好稀土回收项目的安全、环保、临时用地手续等相关工作;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督促回收主体在回收点醒目位置设立稀土回收标识牌等;与回收主体签订责任书并明确有关权利、义务;处理好与稀土回收点周边群众的关系,优化回收外部环境,做到矿地和谐;督促回收主体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关税费;对于回收主体未按回收利用方案或超指标回收稀土资源的,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回收并停业整顿。回收主体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情况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稀土开采控制指标。回收工作完成后,按综合回收利用方案和回收专项报告组织对回收工作进行综合验收,通过验收后还地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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