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稀土矿项目环境报告书的批复
平远县华企稀土实业有限公司:
我部曾于2013年9月收到你公司《关于报批〈广东省平远县仁居稀土矿年产1000吨REO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平华文字〔2013〕055号)。因补充和完善报告书内容,你公司曾申请暂缓审批,并于2014年10月再次向我部提交《关于申请继续开展广东省平远县仁居稀土矿年产1000吨REO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的请示》(平华文字〔2014〕45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仁居稀土矿位于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仁居镇。该项目拟对现有仁居稀土矿和黄畲稀土矿进行扩界整合,矿区面积为10.0864平方公里,服务年限16年。其中,莲花塘(北矿段)有Ⅱ类水体功能的仁居河穿过,且分布有生态公益林,划定为暂不开采区,面积约1.48平方公里。项目采用原地浸矿工艺,最终产品为碳酸稀土,年产量为2875吨(折合混合氧化物1000吨),总资源回收率86.8%。工程建设内容主要由原地浸矿采场工程、母液处理工程、环保工程和公辅工程等组成。各矿段分别设置为独立的开采区,建设注液孔、集液巷道、高位浸矿液池等原地浸矿采场工程及其他公辅设施;母液处理车间共5个,其中3个新建,2个依托现有工程。
项目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稀土产业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年)》等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按“先试后采”的要求,先期开展2年试验开采。试验开采期间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对矿区生态、地下水、地表水、土壤等产生的环境影响,评估开采工艺的合理性以及环保措施的有效性。我部委托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试验开采结束后,组织对其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进行评估,若评估结论可行,方可进行全矿区的资源开发。
(二)按照“以新带老”要求,对历史遗留采区进行生态恢复,设置挡土坝、排洪沟,进行植被恢复。部分历史遗留废弃地改造后作为该项目母液处理车间,落实母液处理车间的防渗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三)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根据矿体地质条件和地下水文调查情况,优化注液孔、收液巷道等的布置。各矿区开采前,均应开展开采前水文地质勘查和浸矿前清水试验工作,对注水回收率低于设计指标(90%)的矿块不得开采。加强监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原地浸矿采场母液回收率达到设计指标。
(四)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注液孔挖掘产生的岩土装袋堆存,浸矿完毕后就近回填,收液巷道掘进产生的弃土送排土场堆置,及时采取生态恢复措施。做好运营期矿区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杜绝随意乱挖乱砍的行为。原地浸矿采场开采结束,及时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实现边开采边复垦。服务期满后及时开展剩余原地浸矿采场、工业场地的生态恢复工作。
(五)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母液处理车间沉淀池溢流水和压滤机压滤水重复使用,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作农肥或绿化用水。项目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废水全部利用,不得外排。
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母液处理车间、采场内高位浸矿液池、收液巷道底板、集液沟沟底等须采取防渗措施。
(六)对矿区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长期跟踪监测。细化监测计划,建立矿区地表水、地下水长期动态监测网,矿区、采场和母液处理车间下游均设置地下水监控孔。严格落实供水方案,在试生产前完成居民供水改造工程,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用水需求。按照地下水、地表水日常监测计划,对环保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测,一旦发现问题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对接及联动具体实施方案。按照三级防控措施要求,设置足够数量、容积的事故池,确保生产事故污水、污染雨水等不排入外环境。母液输送管线每隔一定距离须设置止回阀,在沟谷出口位置设置浆砌石截渗坝,防控下游地表水污染。
(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定期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统一处理。加强对稀土矿山放射性监测,做好废水、固体废物等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对母液处理车间产生的除杂渣进行放射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置。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以及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19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梅州市环境保护局,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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