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对中国稀土产业的影响及对策
我国稀土行业市场结构概况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生产、应用和出口国,以占世界23%的稀土资源承担了世界90%以上的市场供应。我国稀土产业的市场结构特点如下:
恶性竞争的局面趋于好转。我国稀土产业的市场集中度不断上升,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身发展过程中,从纵向进行比较的市场集中度;二是国际同行业间,从横向进行比较的市场集中度。
从纵向来看,相对于钢铁、石油,稀土产业是一个较小的行业。2013年,稀土行业实现营业收入769亿元,利润77.4亿元。由于历史原因,过去我国稀土产业结构不够合理,产业集中度低,企业众多,是价格的接受者而非制定者,产业链上中下游的各个环节存在不同程度的恶性竞争。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只有少数几家稀土矿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市场集中度很高,随着稀土生产技术的扩散,稀土探矿权和采矿权一度超过400个,稀土企业迅速扩展到200多家。经过重组整合,到1998年稀土探矿权和采矿权整合为215个。到2012年,只保留了稀土探矿权10个、采矿权67个。2014年,国家公示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涉及稀土企业28家、稀土冶炼分离产能10.75万吨;不仅稀土冶炼分离产能严重过剩,稀土功能材料产能也呈现结构性过剩,下游稀土新材料和终端应用产品中高端产品不足、低端产品过剩。例如,我国稀土永磁材料产能已经超过30万吨,年产量仅为8万吨左右,产能严重过剩。
从横向来看,在稀土中上游行业,美国综合性的稀土生产企业只有钼公司一家,澳大利亚从事稀土精矿生产的只有莱纳公司一家,法国则是罗地亚电子与催化剂公司,日本的稀土材料生产也集中在少数几家公司,其他还有奥地利、巴西、加拿大、印度等十几个国家,每国有1至3家稀土知名企业,主要生产稀土功能材料和深加工产品。
跨国公司加剧了我国稀土产业内部的过度竞争,除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在其国家内部稀土产业高度集中,在国家间稀土产业则是垄断竞争的格局。目前我国稀土企业仍然偏多,产业的集中度偏低,由于过度竞争和地方性行政垄断,影响了我国稀土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市场绩效。
稀土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市场集中度不同。市场集中度是对整个行业的市场结构集中程度的测量指标,用来衡量企业的数目和相对规模的差异,是市场势力的重要量化指标。经常使用的集中度计量指标有行业集中率(CRn指数①)和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②。但是,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需要有全行业所有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数据才能计算,在实践中运用不多。
稀土产品按照在整个稀土产业链各个环节中的特征,可分为中上游的稀土原材料产品、稀土深加工产品和下游稀土功能性产品。2008年,我国稀土中上游产品的CR4为29.6%,随着稀土企业加速整合兼并重组,市场集中度迅速提高,2013年达到55%。
稀土中上游产品又分为轻稀土产品和中重稀土产品。国家对稀土中上游产品实行指令计划管理,按照2014年稀土矿开采控制指标分配情况计算,轻稀土产品CR4达到81.9%,中重稀土产品CR4为23.2%。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贝恩(1959)和日本通产省对产业集中度的划分标准,将产业市场结构粗分为寡占型和竞争型两类,轻稀土产品属于寡占型产业市场结构,中重稀土产品属于竞争型产业市场结构。
稀土功能性产品处于稀土产业链的下游,包括稀土永磁材料、发光材料、贮氢材料、抛光材料等。《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明确的7个重点发展领域,其中包括稀土功能材料,我国生产的稀土功能性产品占世界产量的70%以上。这一环节的稀土生产厂家众多,按照2013年各企业供应量计算,各类功能材料的CR4平均只有20%左右,是典型的竞争型产业市场结构。
我国稀土定价权缺失的现象正在改变。我国稀土产业没有像欧佩克石油组织、三大铁矿石企业那样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相反,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稀土定价权缺失。1987年~2005年,稀土产品的出口量不断增长,但平均价格呈下降趋势:稀土产品出口吨均出口额1987年~1990年为1.21万美元,1991年~2000年下降为0.98万美元,2001年~2005年进一步下降为0.77万美元。跨国公司凭借资本优势、技术优势控制了高端稀土产品市场,获取超额垄断利润,本质是垄断资本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掠夺。
我国从出口许可证制度、出口配额、出口关税等方面采取了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实施《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提高了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批准成立了稀土行业协会以加强行业自律,组建了包头稀土交易平台以谋求稀土金融定价权,鼓励稀土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快稀土关键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稀土定价权缺失的局面初步得到改观,2006年稀土产品出口吨均出口额1.36万美元,2013年则提高到2.63万美元。
跨国公司对我国稀土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
1998年及以前,跨国公司与我国稀土企业开展贸易与技术交流,在我国稀土市场摸索探路。1998年起,我国实施稀土产品出口配额许可证制度,把稀土原料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限制初级稀土产品出口。发达国家在我国创办合资稀土企业出现了加速趋势,除了少数几家稀土冶炼企业外,大多数是稀土新材料及器件合资企业。2007年,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稀土冶炼、分离列入限制外商进入领域,对于稀土的勘查、开采、选矿则完全禁止外资进入,同时开始征收出口关税,严格出口配额制度,严厉打击稀土产品出口走私。跨国公司为了压低我国稀土出口价格向WTO提起诉讼。2014年,世贸组织裁决我国对稀土、钼、钨三种原材料实施的加收出口关税、限制出口数量、设定最低出口价格违规。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稀土出口配额管理,并将于5月2日起取消出口关税。随着我国稀土产业政策的变化,跨国公司为获取廉价资源和占领市场,纷纷将稀土永磁材料、荧光粉等生产线不断向我国转移。目前,美、德、法、日本和加拿大等国家的跨国公司已在我国投资设立稀土企业。跨国公司对我国稀土产业的影响极其复杂,既有许多消极不利影响,也存在积极的方面。
对市场集中度的影响。跨国公司的进入,促进了我国稀土产业竞争主体多元化和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形成。我国稀土产业下游消费市场快速发展,带动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产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已经形成国有、民营、外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企业自主决策、价格供求决定的稀土市场,虽然近年来国家主导了稀土行业的兼并重组,但是,按照2013年我国稀土营业收入计算,稀土产业CR4为23.5%,属竞争型产业市场结构。另一方面,外资稀土公司和民营稀土企业的快速发展,加剧了竞争,形成了恶性竞争的格局。我国稀土企业众多,不能形成议价合力;稀土产品出口供过于求,与跨国公司谈判时各自为战,散乱无序,竞相压价,使跨国公司坐收渔利。
与我国稀土产业缺乏话语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跨国公司形成了买方市场垄断,包括下游产品销售市场的垄断以及高端产品技术的垄断。跨国稀土公司部分垄断着稀土新材料核心技术专利的研发和创新。
对进入壁垒的影响。随着跨国公司的不断进入,我国稀土产业的进入门槛不断提高。第一,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本优势进行大规模投资,提高了我国稀土产业的整体技术装备水平,也提高了稀土行业的平均资本规模,从而提高了进入门槛。对于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稀土深加工项目保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要求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第二,跨国公司不仅通过专利等合法手段建立了技术壁垒,迫使后来者交纳高额的技术使用费用,而且对高端前沿技术进行封锁,严重制约了我国稀土产业的发展;同时,全球化生产和高度一体化的经营,使跨国公司可以利润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高端稀土产品的利润远远高于一般稀土产品利润水平,跨国公司单位产品利润远高于我国稀土企业平均水平。第三,跨国公司凭借销售渠道优势,通过垄断技术、控制下游销售渠道等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业进入壁垒。我国是钕铁硼永磁材料的生产大国,但是日本企业日立金属垄断了600多项相关的专利技术,8家被授权企业每年出口2~3万吨钕铁硼永磁材料,需要向日本企业支付专利费购买其专利许可。
跨国公司的冲击,迫使我国稀土企业加强对生产工艺技术的重视,逐步建立较为完整的稀土研发体系,拥有多项国际先进水平的原创技术,包括独有的稀土采选工艺、先进的稀土冶炼技术,为稀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奠定了基础。发光材料、永磁材料、储氢材料、催化剂等稀土新材料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至关重要,目前已经实现产业化。我国稀土企业通过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形成完整稀土采选、稀土冶炼分离以及稀土装备制造、稀土材料加工和稀土应用的工业体系。
对行业规模经济的影响。跨国公司具有规模经济所带来的明显优势,对我国稀土产业的整合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压力作用。面对跨国公司的激烈竞争,国家出台一系列行业政策,促进了稀土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发展,一些规模小、环保不达标、不具有竞争力的小企业陆续退出稀土行业或并入大企业。2011年,《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用1~2年的时间,形成以大型稀土企业为主导的行业格局。2014年底,中铝公司、中国北方稀土、厦门钨业和中国五矿、广东稀土、中国南方稀土6家稀土大集团的组建方案已备案。
但是,与国外跨国稀土公司相比,我国稀土产业的集中度较低、市场话语权较弱。需要遵循市场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加快重组整合。因此,优化我国稀土企业的市场结构,既要反对行政垄断,更要反对过度竞争,当务之急是加快组建稀土企业集团,尽快形成合理的垄断竞争格局,提高竞争的效率和效益。
我国稀土行业参与全球化竞争的对策建议
面对跨国稀土公司的冲击,既要积极参与全球化进程,主动应对,又要系统规划,顶层设计,防范风险。
创新资源资产化管理模式,加强政府引导和监督。深化稀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资源资产化管理模式。实施国家稀土资源战略,坚持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稀土产业监督管理体系,制定稀土产业的有效竞争政策,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既反对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又反对行政垄断,设立监控指标,实行有效监控,特别是对市场集中度、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等进行重点监控;同时,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研究稀土产业发展的规律,正确判断稀土供需变化的基本走向,全面客观分析评价稀土产业政策的绩效,有序引导和监督我国稀土产业市场结构的变迁。
加快组建我国稀土大企业集团,提高市场集中度。以六大稀土企业集团为基础,重组整合国内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关闭一批非法企业,转产一批企业,重组一批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多元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规模、高效、清洁化生产的现代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促进我国稀土产业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
推进国际交流合作,提高我国稀土企业国际竞争力。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规则,加强我国稀土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合作。积极发挥包头国际稀土论坛、国际稀土高峰论坛等学术交流平台的作用,与美、日、欧盟、俄罗斯等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对话。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稀土资源、两个稀土市场,促进国际稀土行业公平贸易,既要保持国际市场稀土合理供应,又要保护我国生态环境与资源。积极应对稀土WTO事件带来的不利冲击,实现稀土产业合理开发、有序生产、高效利用、技术先进、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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