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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对涉及稀土等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3号)要求,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甘肃省涉及稀土、钨、钼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稀土、钨、钼价格调节基金。

二、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要对本部门、本地区征收的涉及稀土、钨、钼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根据收费基金审批原则,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凡违反收费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重复设置以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

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务于2015年6月5日前将清理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三、取消或停征涉及稀土、钨、钼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费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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