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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函

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在知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其它九部委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征求意见稿)》(2013年10月31日截止)发布征求意见后,其中,征求意见稿将镍盐(硫酸镍、氯化镍等)列入,第一时间将此消息通过网站、微信、媒体等渠道发布。

    截止到10月31日,收到各地协会、科研院所、电镀加工、原材料供应等单位反馈意见,主要有香港表面处理学会、江苏机械行业协会表面工程分会、青岛表面工程协会、武汉材保所、二轻所、天津大学、北京中科三环、上海永生助剂、上海康晋、金柯有色金属、常州现代表面处理等单位。

    关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从贵局会同其它九部委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中发现,在2002版的目录基础上将普通化学品镍盐(硫酸镍、氯化镍等)增列为危险品管理。

    制定危险化学品目录是为了保护人身和环境安全,完全必要,但必须符合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将镍盐列为危险化学品是不合适的,建议将镍盐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删除。理由如下:

    一、镍盐属性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给出危险化学品定义:“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镍盐(硫酸镍、氯化镍等)不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不会造成人员和设施危害;虽然,镍是最常见的致敏性金属,约有20%左右的人对镍离子过敏,但是使用过程中只要戴上手套避免与皮肤接触就不会发生过敏,不需要特别防护。因此,可以认为,镍盐(硫酸镍、氯化镍等)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的特征,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定义。

    二、增列镍盐为危险化学品的流程欠公开

    任何法规政策都有一套科学的制定与发布流程。《危险化学品目录(征求意见稿)》在正式发布前征集意见,在发布环节体现了公开性;然而没有看到《危险化学品目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流程,在缺乏流程、依据、影响等评估细节的情况下,无法衡量《危险化学品目录(征求意见稿)》的科学性。

    三、增列镍盐为危险化学品对工业经济影响巨大

    镍盐是重要的工业原料,被制造业大量使用,如:电镀行业的主盐、铝合金阳极氧化加工的封闭剂、化工制造的催化剂以及镍氢电池的重要原料。

    镍盐在电镀行业广泛运用于镀镍、化学镀镍、电镀镍合金、铝合金阳极氧化等。以镍盐为主盐原料形成的电镀产品即镀镍层,通常作为组合镀层的打底层、中间层和表面层,因其优异的防腐蚀性,广泛应用于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印钞制版等各个行业的重要环节,例如:

    1.信息产业中的印制线路板及其他电子元器件;

    2.新能源汽车的电池、汽车零部件;

    3.节能环保产业中的风力发电设备;

    4.高端装备的所有抗蚀零件;

    5.生物医药的设备(避免生物医药混入金属杂质);

    6.核电站的蒸汽管道内壁(避免蒸汽腐蚀);

    7.新材料中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小到手机、电脑零件,大到飞机、火箭均离不开钕铁硼磁性材料);

    8.航空航天设备零部件;

    9.印钞制版(保证印刷质量和印版耐用性);

    如果将本属普通化学品的镍盐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将大幅提高企业的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的成本,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弱化真正应该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力度,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此外,镍盐是某些环保新技术的原料。例如,大部分铝合金材料必要的阳极氧化加工以前采用含六价铬的重铬酸钾作为封闭剂,近些年采用镍盐封闭技术替代毒性很强的六价铬,这项新技术国内外都在采用。镍盐封闭剂随产品进入使用环节,现在还没有更新的技术能够替代,一旦将镍盐列为危险化学品,将出现技术真空和混乱,意味着现有大部分铝合金产品在使用时表面有危险化学品,按我国现有国情还无法应对此类状况。

    四、现有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力量有限,不足以保证执行效果

    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除了有法规标准作为监管依据外,最终的效果主要靠监管执行来实现,增列危险化学品应有对现有和潜在可投入监管力量的评估。如果现有监管力量不足,可能导致法规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也可能导致更多不公平竞争情况的发生,更有引发连锁负面影响的风险。例如,新闻媒体曾多次报道过,已列入危险化学品的剧毒农药目前在市面上容易获得并被大量滥用,由于违规使用剧毒农药比守规的获利更多,客观上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和逆向淘汰的恶果。

    综上所述,将镍盐增列为危险化学品的时机尚未成熟,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都不充分,可待相关技术论证完备,替代技术成熟且管理完善后再进行研究。

    希望制定单位能够提供本次增列镍盐为危险化学品的依据以及对增列之后的正、负面影响和执行操作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此外,建议国家政府部门在法规政策制定时引入对话机制,让法规政策所涉及行业的代表在制定环节就充分参与,在制定和发布前多做宣传,既避免制定过程的反复,减少法规政策隐含的不合理因素,也减少法规政策执行过程的阻力。

    以上意见,敬请慎重研究。

    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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