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战告捷美初步判日企两项稀土专利无效
钕铁硼是稀土中的钕、氧化铁与硼的合金,也是当今世界上磁性最强的永磁材料。广泛应用于电动机、风电、磁悬浮、磁共振等。
目前,我国的钕铁硼产量每年约十余万吨,而获得专利许可的钕铁硼产量大概在两万吨左右,仅仅占我国钕铁硼产量的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专利的问题不解决,企业的扬帆出海就无从谈起。
基本专利,是麦格昆磁公司和日立金属公司整套专利战略的重头戏,它也是其他专利的基础。在钕铁硼行业,所谓的基本专利就是成分专利。在20年的保护期中,麦格昆磁和日立金属凭借这一专利,长时间垄断粘结钕铁硼磁体和烧结钕铁硼磁体在美、欧和日本的销售权。
“两项日立金属的核心专利,美国方面已经初步判定无效。”近日,宁波同创强磁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赵红良在电话里告诉科技日报记者,他们对全球稀土专利巨头——日立金属钕铁硼专利的诉讼,如今有了初步结果。而且“形势也向好的方向发展”。
有媒体曾将这场诉讼形容为“为了争取生存权和市场份额的绝地反击”。 中国七家钕铁硼生产企业联合起来,以强硬姿态回应日立金属的专利主张,向美国专利局申请日立金属的工艺专利中两个核心专利无效。其中四家位于宁波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发起对日立金属的反垄断诉讼。
当时,中国大陆只有8家企业获得了日立金属的专利授权。其他众多厂家,被隔绝在海外市场的门外。
日立金属是世界钕铁硼生产技术的主要持有者。其在全球保有600多项专利。
巨头一出手,稀土永磁行业就要“抖一抖”。2012年,它再次发起“专利战”,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针对中国3家钕铁硼生产企业及26家世界各地的钕铁硼销售及应用企业发起“337”调查。
在当时发布的公告中,日立金属列出了四项他们认为最核心的美国专利,其专利号分别为6461565,6491765,6521874和6537385。这四项专利于2001年3月到2002年7月提出,专利保护期为20年。其中三项,属于工艺专利,阐述了制造烧结钕铁硼磁体的工艺方法。
实际上,钕铁硼最为核心的专利——成分专利,已经在21世纪初失效。
钕铁硼的专利问题,伴随着钕铁硼的出现而产生。
1982年,住友特殊金属公司(后成为日立金属的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发现钕磁铁,1983年,住友金属公司宣布申请了第一个钕铁硼成分专利。就在同年,美国麦格昆磁公司也宣布发明了钕铁硼磁体。
经协商,日本住友公司取得了在欧洲和日本的专利权,麦格昆磁公司取得了在美国专利授权。两家公司还达成相互授权协议,也就是说他们可以在对方的专利权领域生产和销售钕铁硼磁体,而不必缴纳专利费用。
这样一来,任何没有经过两公司授权的企业,均无法在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和销售钕铁硼。
但中国的钕铁硼企业依然获得了发展的机会。因为,钕铁硼成分的专利申请并未在中国通过。
1985年,我国专利局成立。在其开始受理业务的当天,两家钕铁硼巨头就递交了专利申请。不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专利“新颖性”只有一年优先权,但1983年此专利已经进行过申请,因而被国家专利局驳回。
尽管大多数企业无法正大光明地进入欧美市场,但中国市场的存在,使得中国钕铁硼产业依然能够快速发展。
在前不久刚刚落幕的第七届稀土产业论坛上,中国稀土学会副秘书长张安文先生称,2000-2013年,中国钕铁硼毛坯产能由0.8万吨扩至33.5万吨,为2000年的41.9倍。我国钕铁硼产量占全球80%,但高端产品产量只占10%,出口低于20%。“2014年钕铁硼毛坯产量14.5万吨。未来随着新能源车、风电等领域的发展,稀土永磁材料发展前景广阔。”
基本专利,是麦格昆磁公司和日立金属公司整套专利战略的重头戏,它也是其他专利的基础。在钕铁硼行业,所谓的基本专利就是成分专利。在20年的保护期中,麦格昆磁和日立金属凭借这一专利,长时间垄断粘结钕铁硼磁体和烧结钕铁硼磁体在美、欧和日本的销售权。
对没有获得日立金属专利授权的企业来说,其外贸之路遭到堵截。目前,我国获得专利许可的钕铁硼产量大概在两万吨左右,仅仅占我国钕铁硼产量的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
2013年7月,多家磁材厂在沈阳成立了“稀土永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经过联盟对日立金属在美国的100多项专利一年多的分析梳理,他们发现“这些专利并不能全部站住脚”。
“核心专利早就已经过期。日立金属申请了许多没有什么说服力的专利,看起来专利数量多,但其实很多都有重复。” 赵红良说。
专利的问题不解决,企业的扬帆出海就无从谈起。虽然一些专家对日立金属的部分专利合理性也有质疑,但没有人明确指出,这些专利其实是“无效”的。“我们的产品想要出口,就会遇到极大阻碍。合作厂商因为担心专利问题产生纠纷,选择我们的产品总是有重重顾虑。”赵红良认为,日立金属用发起诉讼又快速和解的方式,造成专利仍然有效的假象,镇住了国内外的相关企业。
为了破除假象,中国的企业们干脆将官司打到了美国去。
日立金属的绝大部分专利保护,涉及生产流程或者产品的机加工、电镀等,而中国企业所普遍采用的生产方式无需使用;这些工艺很大部分涉及自动化生产,中国企业目前大多为人工生产,和日立金属专利所涉及工艺根本不一样。还有一些专利涉及的技术,我国企业早在日立金属申请前就已经使用,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目前,初战告捷。6491765和6537385号专利被初步判定无效。
现在,我们在做否定日立专利的工作,诉讼费用高昂,企业付出很大,但专利被判无效,中国的钕铁硼企业就不用再向日立金属缴纳各类专利使用费。“这个事情再不做,就对不起这个民族了。”
业内专家指出,除了积极应对专利诉讼,对已有专利进行分析外,从长远来看,中国企业也要走自主研发之路,进行专利布局,增加与巨头进行专利交叉许可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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