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并举 节能减排新机制方向确立
为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国务院近日召开常务会议提出,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近日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提出,拓宽融资渠道,发展绿色信贷,鼓励绿色产业发展;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扩大排污收费范围,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大非法企业上市融资等惩罚力度。《行动计划》充分体现出新机制的内涵:彻底走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怪圈;深化改革,加强金融政策创新,通过奖惩并举,激发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调动全社会治污的新动能,进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拓宽融资渠道
建立节能减排新机制,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环保部部长周生贤近日指出,要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大幅度提高生态环境指标权重,绝不简单地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
不惟GDP论英雄的发展思路让人们看到了生态文明的进步,看到了“美丽中国”的希望。然而,奖惩机制的建立不是口号,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需要切实体现在政策引导上,要体现在市场主体的盈亏得失上。
具体来看,就是要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行动计划》提出,要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要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在金融政策创新上,要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绿色信贷是环保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于2007年7月30日联合提出的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目的是通过金融杠杆来实现环保调控。
在实际操作中,绿色信贷旨在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建立环境准入门槛,要求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力争从源头上切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的经济命脉,有效地切断严重违法者的资金链条,遏制其投资冲动,解决环境问题,并通过信贷发放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据了解,受种种因素制约,目前,我国绿色信贷业务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金融杠杆的撬动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而且,在激励政策的制定上,除了要做好绿色信贷这篇文章,还要多种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专项基金,使有限的资金更好地用在刀刃上,切实为绿色产业发展开绿灯。
为此,《行动计划》提出,要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特别是在理顺价格机制方面,《行动计划》要求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从落实情况看,短期的杠杆效应已经显现。财政部10月13日发文称,中央财政将安排50亿元资金,全部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具体包括京津冀蒙晋鲁六个省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重点向治理任务重的河北省倾斜。
该项资金以“以奖代补”的方式,按上述地区预期污染物减排量、污染治理投入、PM2.5浓度下降比例三项因素分配。本年度结束后,中央财政将对上述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进行考核,根据实际考核结果再进行奖励资金清算,突出绩效导向作用。
提高违法成本
在环保部10月中旬通报的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进展中,有72家环境违法企业被挂牌督办。其中不乏一重集团、山西大同煤矿等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
从发现的问题看,大气超标排放、污水处理数据丢失等问题依然占比很大。环保部门也在反思个中缘由。例如,此前,大气除尘监测设备、污水处理监测装备等由企业自行购置,为了节约成本,企业自然会选择廉价产品,这就无法保障监测的效果,同时也为企业数据造假提供了便利。
据悉,目前已有很多省市开始试行由财政部门统一购置环保设备,以确保监测的时效性和实效性。这些都需要相关部门在金融政策上统一安排统筹。
可以看出,在节能减排新机制的探索上,还有许多旧习要破,还有许多新规要立。在政策引导上,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要综合运用价格、税收等政策性杠杆,调动企业节能环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行动计划》提出,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除了正面引导,还需要对违法企业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已提上日程。业内人士一直呼吁,要切实提高环境违法者的成本。在美国,企业违法排污时,每项违法行为罚金可达每天25万美元,同时没收企业因为违法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如果因为违法造成环境损害,还会有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追究赔偿。而我国现行法律最高的处罚是针对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事故的,处罚为50万元以下。为此,专家建议:处罚不设上限,按日计罚,并使违法处罚不仅能全部收回违法企业的不当得利,还能有震慑作用。同时,应在全社会推行环境损害赔偿的理念。要借助司法力量,严惩主观恶意的环境违法行为。
在约束政策上,《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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