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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舜元与晨光稀土均认为仲裁裁决不合理

摘要: 2014年1月29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了S舜元与晨光稀土签订的《意向书》,S舜元对此表示不满,晨光稀土的代理律师也不认可。S舜元进一步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S舜元相关人士表示,晨光稀土和黄 ...
 
 

2014年1月29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了S舜元与晨光稀土签订的《意向书》,S舜元对此表示不满,晨光稀土的代理律师也不认可。S舜元进一步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S舜元相关人士表示,晨光稀土和黄平作为仲裁申请人在本仲裁案件中的仲裁请求(及变更后的仲裁请求)及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是认为S舜元及舜元投资有违约行为,因而其享有并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于解约通知到达日解除了《合作意向书》,也即该请求的实质是一个违约之诉。

    但仲裁庭在认定该案“双方均未违约”的基础上,擅自提出了双方在任何文件和程序中均未提到的“情势变更”并加以适用,并以此为由支持了晨光稀土和黄平的关于返还保证金等仲裁请求。

    S舜元相关人士由此认为,仲裁庭在未经晨光稀土和黄平提出的情况下,主动提出该请求,为当事人寻找解约理由,事实上成为了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违背了《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所要求的中立与公正。

    对仲裁结果,晨光稀土代理律师杨钢也表示不满,“仲裁庭采用‘情势变更’,客观上是帮了S舜元的忙,按我们的请求,S舜元不仅要退还1000万元保证金,应该判对方赔偿我们3000万元才对。”3000万元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杨钢认为仲裁庭采用“情势变更”失当,并认为仲裁庭并未将法律真正吃懂。

    S舜元相关人士认为,晨光稀土和黄平在仲裁案件中的代理人杨钢,在该仲裁案件仲裁期间同时还担任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属于“代理利益冲突”的违法行为有: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显然杨钢的行为构成了违法。

    此外,S舜元相关人士认为,仲裁庭应当告知而未告知上述情况,剥夺了S舜元和舜元投资要求杨钢回避的权利,仲裁庭未根据《仲裁规则》规定进行披露,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根据此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的,从来没有被法院采纳过。”杨钢表示,仲裁员来自政府机关、人大政协、律师等,其中律师比例约为1/3,如果律师不允许接其担任仲裁中心的仲裁案件,“那么就没多少案子可接了”。

    杨钢认为,仲裁员并非仲裁中心固定工作人员,只是有案子时临时抽调,只要保证仲裁庭主管人员与涉案当事人没有利益牵涉即可。

    对于法院审理结果,杨钢显得相当自信:“这个案子的判定会很快,因为他们挑战的不是我们,而是整个仲裁庭的裁定。”

    “如果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也是这样解读法律的话,那我们输掉这场仲裁看来真是事出有因了。”S舜元相关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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